太原科技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省属高等院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晋教财[2017]2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预算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装饰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基建和修缮项目结算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实施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审计内容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和资金来源情况;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标底)、预算的审计;
(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管理情况的内部控制审计;
(四)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审计;
(五)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和结算审计。
第六条 按照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归口管理原则,项目结算审计均需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送审。不受理如下几种情况的工程项目审计:
(一)对未经审批立项、经费来源不落实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二)对单项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未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未按规定程序送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三)对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第七条 审计方式分为审计处自行组织的内部审计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两种。
(一)30万元及以上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审计处自行组织审计;
(三)3万元及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结算,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审定,并负责工程项目资料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存档,审计处进行抽查。不得人为肢解工程项目;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立项管理部门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及工程结算初审工作。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遵循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按《太原科技大学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校审字[2012]4号)执行。
第八条 审计程序
(一)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须提交项目审计申请报告,并填写“太原科技大学工程项目审计送审审批单”(见附件),送达审计处。
(二)审计处对受理的工程审计资料进行签收,并办理有关接收手续。
(三)对符合审计程序、资料完整的工程项目,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审计初审完毕后,出具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初稿并通知相关方(项目管理部门、承包方),如对初审结果没有异议,则签字认可并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审计处组织相关方进行核对。
(四)核对完毕后,在相关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出具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有送审方、施工承包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审计主管校领导进行审批。
(五)审批手续办完后签发审计报告。审计处负责整理审计结算资料,办理交接手续,将审计资料原件退回送审单位存档,留存复印件加盖送审单位公章的一套资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 审计要求
(一)送审部门,应将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需要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计划提前报审计处,审计处根据送审部门报送计划安排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技术交底、主要工作例会会议纪要及隐蔽工程验收等资料要齐全;工程竣工验收要符合国家规定。
(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中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定价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四)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交审计的结算资料要求如下:
1.工程承包合同或有关协议原件(复印件加盖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公章)。
2.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标底及经审批的预算资料。
3.承包单位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开工报告、基础验收单、主体验收单、竣工验收单等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公章。
4.完备的竣工图纸一套。竣工图须加盖竣工图章,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签字后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5.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签证及有关验收记录原件。设计变更单,应附有学校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的认可签字,并加盖公章。
6.结算书原件应含工程量计算式、钢筋分析表、结算表、取费表、材料价差调整、材料询价表、结算编审依据等资料。结算书应有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初审意见说明。
7.对于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由于涉及资料较少,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五)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工程管理人员应及时配合审计处做好审计工作。
(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一般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送审(特大项目除外)。项目管理部门当年内需要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应在本年度11月20日之前将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对未能按规定时间送审的项目,审计处将在下一年度安排审计。
(七)工程结算审计初稿出来后,相关方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的时间应在10日内完成,超过30日不进行核对的,审计处将书面通知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告知承包方推迟核对承担的后果,并视为认可此初审结果。
第十条 审计处收到齐全的送审资料后将及时实施审计,一般工程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遇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太原科技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送审审批单
太原科技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送审审批单 |
送审单位: |
时间: 年 月 日 |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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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立项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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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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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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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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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资料 |
项目实施时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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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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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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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技术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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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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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会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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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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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底稿及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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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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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结算书及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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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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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审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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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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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送审资料说明 |
送审资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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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项目立项至报审前各环节时间节点及相应资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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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送审资料复印件需盖项目管理部门公章后报审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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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投标资料含招标文件、预算控制价、中标通知书、中标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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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书、答疑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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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签证等相关技术资料必须汇编成册且编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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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审核过程中不允许补送变更及签证等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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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审表须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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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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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单位意见 |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主管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审计单位意见 |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主管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签收人: |
签收时间: |
送审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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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由审核单位和送审单位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