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规范国有资产申请、采购、使用、报废等各环节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关于印发《太原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大字[2018]21号)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审计处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有的办公家具、设备等固定资产实施的日常管理,包括编制采购计划、办理采购程序、验收手续、登记台账、报废处置报出、减少变动台账记录等各个环节。
第二条 指定专人作为审计处的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清查等工作,完善国有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者为保管人,负责该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维护等职责。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发生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条 审计处内部固定资产的调拨和转移,根据实际需求与使用情况统一规划提交处领导审批。
第五条 审计处内部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须由保管人提出申请,提交处领导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员办理报废手
续。凡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书面报废申请: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或因损坏无法使用但并未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
(三)其它认为应当报废的情况。
第六条 审计处每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条 低值易耗品的预算、采购、保管、使用参照固定资产的相关流程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2020年5月29日